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种的征收方法,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收入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号)。 。??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共同确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该地区的特定应税所得率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中指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IV。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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