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买卖有关吗?
所谓的销售返利,是指商人采取的一种吸引顾客购买商品的政策,并在顾客购买商品并付款后给予顾客一定的现金返还。购买不同产品的顾客有不同的回扣,高利润商品的退货点也很高。
按照基本会计原则的精神,从销售返点中正确计入营业收入。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应计会计,可靠性度量,审慎性,会计分期和正确分类。在当前的会计惯例中,一些公司采用非标准方法来处理偶然回扣的营业收入,这与基本会计准则有所不同。
在商业购买和销售中,如果销售返利的范围和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将其简单地视为运营支出是不正确的。首先,尽管销售回扣是在此期间之后进行计量的,但它是在业务发生时生成的。例如,当公司向固定客户出售面价为100元的产品(不考虑税收因素)时,根据卖方的相关信贷政策,该产品具有一定百分比的销售返利,假设为3元,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计量原则进行观察,应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为97元,仅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为100元,而销售收益点就落后于经营确认费用不正确,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分类错误,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混淆;
2.收入的计量不再可靠,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到遵守;
3.当前收入被夸大了。有一个谨慎的原则。
4.营业费用膨胀后,未遵守会计分期的会计基础;
5.由于作为营业费用的会计和管理返利,公司可能要支付更多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6.兑换销售折扣时,业务人员可能会使用其他发票或购买者打开销售发票,从而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和与税收相关的风险。
正确确定和衡量
把握销售回扣的发生和赎回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在销售商品时,应估算商品附带的销售回扣金额。作为营业收入准备金,并确认企业应承担的实际负债的支付义务,即信用递延收入;当客户符合相关条件兑现销售返利时,应视为当期营业收入的冲销,不能减少。确认当前营业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报告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务函[2008] 60号),“公司授予客户的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获得的奖励积分,应在销售商品或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分配应收买卖款项,与奖励积分有关的部分应首先用作递延收益。当客户兑现奖励积分或失败时,结就结了,结转至当期损益。”该规定与上述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带有销售返利收入的会计处理
假设卖方是一家公司,并且公司A的相关销售业务如下(单位:人民币10,000元,下同):
1。 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100万件A货,增值税率为17%,销售回报率为3%。
借款:应收帐款-公司B 117
主要业务收入折扣3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100
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递延收入-应计销售回扣3
2. 2011年7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200万元的B商品,增值税率为17%。销售返利率为2%。
借款:应收帐款-B公司234
主要业务收入折扣4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2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34
递延收入-应计销售折扣4
。3. 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买价款351万元。
借入款项:银行存款351
贷方:应收帐款-乙公司351
4. 2012年3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了500万元人民币的B商品,增值税率为17% ,销售退货率比率为2
会计系统中对收入的确认通常通过转移所有权和风险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的规定:
(1)货物通过直接签收出售,无论货物是否发行或不。获得销售收据以及提货单交付给买方的金额或证明;
(2)托收的托收和委托银行收取的出售货物的托收方式,以便于发出货物并完成托收程序的当天;
(4)以预付款方式出售商品的日期,
(5)以其他纳税人委托出售商品的日期,而销售代理的销售寄售清单为收到{}}(6)应课税销售服务,指为劳务提供销售收据或销售收据的日期。
(7)本细则第4条第(3)至(8)款规定的纳税人出售货物的行为是货物转移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