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仍为“营业外收入115万元”,否则无答案
计算流程:应税收入= 8500-4300-760-645 + 35-23 + 115-78-56 = 2788
在确认会计收入时,考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但税法没有这种条件。这是因为税法没有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是强制性的。企业发出存货后,在会计中认为“经济利益不大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其收入,但根据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调整收入和成本。确认收入后,进行相反的调整过程。
例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即使在特定年份未支付利息,仍应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根据合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在付款日期之前,如果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该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和应付款的实现原则相抵触,还导致会计核算和税法承认收入差异。
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0 * 25%= 7.5万元。
第二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50 * 25%-7.5 = 50,000元。或20 * 25%= 50,000元。
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80 * 25%-7.5-5 = 75,000元。或30 * 25%= 75,000元。
第四季度的预付企业所得税= 95 * 25%-7.5-5-7.5 = 37,500元。或15 * 25%= 37,500元。在
年末进行了以下调整:
①隐瞒收入而少付的增值税为11.7 / 1.17 * 17%= 17,000元。如果罚款增加一倍,罚款为34000元。这24000元要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4000元。
②广告费税法规定扣除15%的收入,扣除上限= 950 * 15%= 142.5万元。实际支出148.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应当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48.5-142.5 = 6万元。
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之间的借款利息资本化,并计入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6.4万元的利息是10每月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金额= 6.4 * 10/12 = 53,300元。由于所有企业均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利息费用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3300元。
④商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5%,20 * 60%= 120,000元,950 * 0.5%= 47,500元,扣除47,500元应税收入= 20-4.75 = 152,500元,应实际扣除200,000元。
⑤以上①②③④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4 + 6 + 5.33 + 15.25 = 29.98万元,应交所得税= 29.98 * 25%= 74.95万元。
即应于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7459万元。
(注意: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由税务局,本身还是由公司发现的隐瞒收入,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税务局发现了隐瞒的收入,则无法获得10万元的收入。用作广告费用以及商务招待费扣除的基础,此问题的答案在基础中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