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此外,从事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的企业的收入将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少。所得税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栽培;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征收公司所得税可以减少鱼类养殖的一半。
养鱼公司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1.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的第一款: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1)自产农业农业生产者出售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于:(一)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免除了养鱼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1.财政支助资金
(1)保留帐户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金融支持基金
(2)财政支持基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关于所得税,按照非税法规免税,否则应缴纳所得税。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财政资金条例: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使用该资金后返还本金的除外。 。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用于特殊目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当年总收入中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第一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在12月31日期间,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时间,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获得的金融折扣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为非应税收入。
对于非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如果财政资金不是非应税收入,则应将其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并计算并支付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