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减: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因为还有更多的要求,所以要取决于是否可以同时满足它们。仅在同时满足它们时,才可以对它们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少所得税是指: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