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应支付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付款人作为预扣代理人。
支付海外技术服务费应扣除税款
1,公司所得税问题中提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应预扣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劳务在国内还是国外进行。
(1)提供服务时,如果境外企业未到达中国,即提供劳务的地点完全在国外,根据以下规定,企业所得税不计入要求完全在国外提供劳务的地点在该国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则其在国外完全产生的服务收入将不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在境内提供服务,则必须考虑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成立了组织,则应根据中国的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派遣雇员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应按归属于该机构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地点,则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们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取决于它是否在其领土内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常设机构和利润分配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6〕694号)。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应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积六个月以上。中等是指外国企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仅派遣其雇员为中国相关项目提供劳务的事实,包括咨询服务。当这些员工实际或连续十二个月在中国工作了十二个月当超过六个月时,可以确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六个月内在领土内的时间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得在领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在该国已居住了六个月以上,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10%代扣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收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国税函〔2009〕507号)第4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期间提供服务除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外,这些技术没有转让或许可,此类服务不包括在使用费范围内。但是,如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结果属于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范围之内,并且服务提供者仍保留该结果的所有权,并且服务接受者仅有权使用该结果,则来自这类服务,适用税收协定使用费的规定。
第5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权利的过程中,技术许可方是否派遣人员提供使用该技术的相关支持,指导和其他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否单独收集或包含技术价格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并且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但是,如果上述人员的服务已组成常设机构,则该税收协定的营业利润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服务部分的收入。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原则确定。
第6条规定,以下付款或报酬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应来自劳务活动:
(1)作为简单商品贸易的一种售后服务的报酬;
(2)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买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3)由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付款;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4)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停留超过6个月,则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并应根据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验证后,将所得税率乘以利润率,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利润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查管理办法》确定公告(国税发〔2010〕19号)规定申报和计算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居住不满一年,没有居住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的个人,应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准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