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过的税务局说,分割表格,与分割表格相对应的发票副本以及水电费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房东签发的收据或白条不是发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规定,未按规定获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辖区中的一家企业和其他几家公司在同一工厂区域内工作,但办公室区域只有一个帐户,户主是生产企业。该办公楼发生的水,电,气,空调,暖气,通讯线路等费用,将由户主先支付,再按多家企业约定的比例分担。但是,在收到电力,水和其他相关公司的付款后,只有一张发票发给了户主,其他几家公司则没有发票。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分担水,电,气,空调,供暖,通讯线路和其他费用,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在税前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如何扣除?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引入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在介绍管理方法之前,我们将掌握税前扣除管理的精神并将其与税收实践相结合建议暂时处理以下方法,以期帮助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
如果企业或个人共享水和电而无法获取水和电发票,则可以根据双方(电力企业)之间的租赁合同签发给出租人的原始水和电发票副本和供水企业,出租人向出租人发行企业缴纳电费,水费的收据,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费分割表(该表应详细反映,总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在扣除前税,并保留相关租赁合同验证: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则公司将使用物业公司发出的费用来接收通知,付款文件等,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提示
出租人的原始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开具的常规发票,付款通知和付款收据除外。此外,分割后的单笔水电费的单价应与出租人原水电发票的单价一致。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大型企业税务管理部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政策问题的函(函函函[2009] 33号)已失效。如果企业租用办公室,并且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享水电,而无法获得水电发票,则房东只会向该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
答复:“四川省机场集团国家科学技术局关于将供水和电费转让给居民单位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空港集团有限公司农用单位的水,电,天然气的补给是商品的销售,同时收取的能源补给的服务费为附加费,应加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房客)收取水费和电费。对于房东来说,这是出售给水和电的货物,房东应支付增值税。房东向企业出售水电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从收款人取得发票。生意活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企业应向房东索取发票。
企业获取的是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不是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办法》(国税发〔2009〕114号),未取得依法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笔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但是,有些地方的政策较为宽松,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发[2011] No. 13),企业不能如果获得法律依据,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是真实的,并且已经确认了取得该项收入的一方的有关收入,则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