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成本是生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它主要用于计算产品成本,并在月底分配给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出售存货时,库存商品结转到主要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
它包括各种直接支出和制造成本。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件,燃料和动力等),直接工资(生产人员的薪水,补贴)和其他直接支出(例如福利支出);制造成本是指企业内的分支机构,车间负责组织和管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工厂和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金,折旧,维护,修理以及其他制造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用,劳保费用等)。
制造成本通常间接包含在成本中。当发生制造成本时,通常不可能直接确定其所属的成本计算对象。因此,它不能直接计入生产产品的成本中,而必须基于支出的地点首先收集它们,然后在月末使用某种方法在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分配,并将它们包括在每个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中。
为了考虑生产成本,可以设置生产成本帐户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可以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帐户和辅助生产成本帐户。在将制造成本包括在每个产品的成本计算对象中之前,应先将其收集并记入制造成本帐户中,然后根据某个标准将其分配给每个产品的成本。
本期产生的生产成本加上期初在建产品的成本减去期末末的产品成本,可以计算出本期的成品成本。
其他省份公司销售的商品的增值税在其他省份支付。所得税,土地税,房地产税和其他税项也在当地支付。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销售单位,并在当地纳税。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他省份的销售公司名称是否必须以前面的省份公司名称开头。无论公司如何处理销售名称或商品销售,税款都在营业地点支付。纳税方式经当地税务局批准,税费应相同。
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前往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办公室进行税务注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在其他地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在生产和运营中)持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签发税务登记证。 ”
如果在总公司以外的地方设立了分支机构,则根据税收类型,税收方法和地点将有所不同。
对于增值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缴纳地点:
(1)固定业务家庭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行可以向总行集体申报并向总行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向其他县(市)出售商品的固定营业家庭应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出境业务活动的税收管理证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他们的机构位于。不持有所在组织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其他县(市)出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地点的授权;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补缴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
(3)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非固定商业家庭应向负责销售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税。
(4)对于进口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在申报地点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缴税。”
对于公司所得税,实施独立会计的公司或组织必须纳税。因此,如果已建立的分支机构未执行独立会计,则企业所得税不应单独支付,而应由总部支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下列从事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和业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