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中,捐赠成本中是否包含当捐赠被视为已售出时所支付的增值税?
在公司所得税中,捐赠被视为在销售时支付的增值税。帐户处理与正常销售所支付的增值税相同。捐赠时
借款:营业外支出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款:主要业务成本贷款:存货
看来,捐赠所支付的增值税不应该包含在捐赠成本中。
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所得税处理,以公允价值处理销售和捐赠。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以将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计入当期损益。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公司的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个业务,作为所得税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