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被定义为纳税人,而不是法人。据此,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可以共同付款
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是统一计算的,即抵销总部和分支机构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其中25%将存入原位,而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
第11条没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子公司二级和下级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如果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应提取应在当年剩余期限内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15条由中国境外的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