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者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货物被视为具有《价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合理低价。没有销售商品对于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一)以纳税人最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以最近一段时间其他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3)按组成计算确定了税价。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为:组件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对于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将消费税额加到组件应税价格中。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以及销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上述条款中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比”是多少?您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或其他差异来选择其他成本利润率吗?《条例公告》(国税发〔1993〕154号)第2条第(4)款规定,由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存在低价的原因,纳税人需要制定应税价格确定销售价格。没有销售价格。,其定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是,对于以从价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集团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关于消费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全国应税消费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1. A类卷烟10%; 2. B级香烟5%; 3.雪茄5%; 4.烟丝切成5%; 5.谷物酒10%; 6.马铃薯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和护发产品5%; 11.鞭炮,烟火5%; 12.贵重珠宝和珠宝玉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型车8%; 16.越野车6%; 17.小型乘用车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