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是基于购买价格。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公司销售收入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售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可以交换非货币资产和交换商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劳动者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
1.公司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报酬和福利等。这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销售行为,并且不符合销售机构的标志。企业不会因使用自己的在建工程产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会计不处理销售,而是按成本进行转移。
2.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当将自用生产的产品转为使用时,应根据用途将产品成本转入相关帐户,并从“在建工程”中扣除。 ,并记入“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明确规定,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建设时,应作为外部处理。销售计算并支付各种税款。自产自用产品为无销售的营业税,其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根据当月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最近的商品确定应税价格的构成。
3.企业为达到上述目的使用自己的产品而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根据税收规定计算,并在“在建工程”中扣除。 ,并记入“应付款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消费税”。如果要求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则应将来自经济业务的销售利润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应缴纳所得税,则应从“在建工程”中扣除,应将应纳税额记入贷方。-应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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