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2011年1月1日之后按照原始认证管理方法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中所述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证管理办法》 [2012] 27号在发布《软件企业认定办法》之前,符合财税[2012] 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以申请财税[2012]号规定的减免税。 27文件按照原始认证管理措施进行。颁布《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认证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证管理办法》后,应当实施新的认证管理办法。对于按照原来的身份识别管理方法享受优惠待遇,结清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符合新的身份识别管理方法的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重新计算并申报税收:执行相关程序后的税法规定。
未知的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