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其包括在应付收入中,将其包括在特殊应付款中,则不需要支付特殊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2011-09-07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有单独的计划,国家税务局,地方税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现改为关于企业取得专用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在总收入中,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看作是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该基金特殊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款该基金有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应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3,企业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款给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资金的政府部门。部分应将其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