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 001号)第4条第2款第4项:“对于新建的独立会计公司从事运输,从开业之日起,邮电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减征所得税。 “本款第5项规定:”对于新成立的独立会计公共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者减征。要么免征所得税一年。上述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为处置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新建的,列入《综合资源利用目录》的企业,应缴税。经主管部门批准,所得税可以减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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