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不能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如果企业通过政府或社会组织捐款,则可以在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可以在未来5年内扣除年度所得税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亏损如何抵税。但是,必须先取得民政部门或社会公益团体开具的有关收据,方可抵扣。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使用企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根据规定捐赠公益。
第53条允许扣除企业公益金中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答复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规定:为企业提供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提供免费服务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宋庆龄基金会及其他六个部门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允许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税[2006] 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八大企业和发展基金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健康护理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等团体和个人的社会力量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权力。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捐款和第29届奥运会的资本和物质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税收入时应全部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附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将捐赠给北京,港澳台同胞,共同建设北京奥林匹克体育场委员会。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