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付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并由“工会经费收入工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工会组织发布。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税务机关收取的工会经费证据税前扣除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也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收取凭证,在税前扣除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
因为税收机关在收取工会经费时无法发出“工会经费和收入收据”,所以在实际收款过程中,“总工会经费收据”由国家税务局签发税前扣除
输入收据时,即选择帐户时,税务部门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企业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白税可以扣除税款。
员工食堂招待客人6万元人民币,张章因工死亡的赔偿22.5万元人民币,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企业证明,他们应该提供证据足够的有效证书或信息。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宣布扣除商务娱乐费用,只要他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就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不必在税前扣除“合法证明”。因此,公司白雕分公司员工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为6万元,可扣除税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商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费既不是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业务服务,也不是其他业务活动,职工的家属不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没有规定雇员的死亡赔偿。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104条第(2)款的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也包括死亡,丧葬费,职工养老金等费用。因此,企业将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偿列为管理费用22.5万元的一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其次,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白纸费用。
白条员工在食堂吃饭的费用为10万元人民币,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有关原则规定,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必须与获取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有关。企业职工的就餐支出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员工用餐时应从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因此,职工食堂的就餐费用为1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北条支行会议费为15,000元,白条支行招待客人以支付40,000元的餐饮费,白条支行工厂租金为20,000元。如果未获得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应当能够提供其真实性的证明。当局需要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授予税收之前在此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法律证据”,并且白色条纹不是合法证书。因此,白条会议费不能在税前扣除。招待客人使用白条纸吃晚饭的费用和白条纸厂的租金属于接受业务服务和其他业务活动,应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扣除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应为外出就餐支付40,000元,为会议支付15,000元,为工厂租金支付20,000元。企业应于2008年5月底进行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或者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依法进行。在进行年度公司纳税检查之前,餐饮费,会议费和租金收取方可以获取发票或去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否则,企业不仅可以扣除税前7.5万元的白板费,还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于现行税法并未提供详细的税前扣除费用清单,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并应提供法律证明,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表费用至少应达到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是合法且真实的。所谓合法,是指白领开支所消耗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坚决制止非法支出的违法行为。
2.成本与生产和运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纸成本,除纳税人本人负担的生活费,娱乐性支出等应由个人负担的娱乐性支出以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相关的扣除标准。税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商务娱乐的扣除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纳税。
4.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征。白色物品费所产生的项目既不涉及商品的买卖,提供或接受商业服务,也不涉及商业活动的特征,否则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税务公司之间经常存在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代金券类型的争议。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简要说明。在实践中,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多沟通,并合理解释无法获得发票的原因。
1.涉及的主要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8条规定,企业为获得的收入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所得税法规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没有解释哪些是合法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第19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帐簿,在合法有效的凭证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会计核算。
从收集和管理法的角度来看,没有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并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付款时,应向收款人索取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
从上面可以看出,从事商业活动的付款应与发票一起获得。如果未获得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能将其用作财务退款凭证。如果是公司所得税,则无法获得合法凭证。但是,此处的前提是应开票支出。实际上,一些支出不会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使得不可能获得发票(获取发票而不是合规)。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扣除之前取决于其他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文件。不真实和非法的原始文件有该权利不予接受,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录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文件应当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纠正和补充。
从上面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和有效证书的规定相对宽松。只要可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它就是合规证明。
(V)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规定,纳税人应扣除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取得凭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19条规定,凭单必须符合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如果支付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是合法的和有效证据;
2.对于已付的管理费或政府资金,所发行的财务票据应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3.向海外单位或个人的付款应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署收据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对签字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人的确认书;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某些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民国》符合国务院税务机关的规定相关法规的证据,包括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索赔文件。
综上所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件内容广泛,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参考该文件,也可以作为依据。为证明。
(VI)《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法令)第9条规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抵扣凭单商品或应税劳务不符合要求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规定,进项税额不扣除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券,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税单,农产品购进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可以从上面看到增值税抵扣券的内容,这些抵扣券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2.合法有效的证书分类
(1)发票
这些类型的账单包括特殊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此类发票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见,例如银行利息结算文件),并且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尝试获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这种证明是减税前的主要证明。
(两个)表
最常见的是“工资表”。由于《所得税法》强调实际付款,因此最好具有收款人的签名或银行付款证明,劳动合同等,以证明业务支出是真实的。显然,不可能获得工资支出的发票。
(3)签署收据
这种类型的支出主要在海外支付。考虑到大多数海外国家和地区没有发票,这种支出只能基于已签署的海外单位或个人收据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税务机关对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外国公证机构的确认书。这可以参考本文第5条的规定。
(4)行程
航空运输电子机票暂时使用“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路线”作为乘客购买电子机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该行程包含在税务部门的发票管理中,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
(5)付款信
主要有税收帐簿,社会保险费特别付款书和一般非税收收入帐簿等,它们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收入支出的重要证据。
(6)收据和注释
主要是财务收据和捐赠账单。这些法案由财务部门制作,并由行政机构和公益单位使用。它们也是法律法案。
(VII)其他证书
除了上述文件外,还有其他一些文件证明业务确实发生了。它们通常只是辅助功能。但是,如果业务支出的性质使得无法获得上述账单,则可以将其用作法律文件。商业:
1.违约金和赔偿费用
如果违约金不属于另一方的非现金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入,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则相关付款凭证,证明支出的补偿协议,收据等可能是合法的证书。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并且您无法获得发票。
2.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产生的费用
这类支出的纳税人已获得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件。这些文件仅证明法律事实,例如法院裁定另一方在赔偿某项财产。它证明了另一方的房地产应负有您的债务,并且不能用作依据该判断将其贷记为房地产的基础。另一方应向您赔偿不动产,并应向您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这时,如果对方不给您开票,很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
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认识到这些判决和裁定是法律文件,可以作为
税前扣除的基础,但也有相当多的税务机关不认为这是合法的税前扣除证书。与税务机关讨论时,纳税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作为辩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