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收据及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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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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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票据

企业取得收据是否可做为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凭证?

如何用收据入账税局查时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由于现行税法并未提供详细的税前扣除费用清单,应提供有效的证明并应提供法律证明,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表费用至少应达到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是合法且真实的。所谓合法,是指白领开支所消耗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坚决制止非法支出的违法行为。

2.成本与生产和运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纸成本,除纳税人本人负担的生活费,娱乐性支出等应由个人负担的娱乐性支出以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3.符合相关的扣除标准。税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商务娱乐的扣除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纳税。

4.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征。白色物品费所产生的项目既不涉及商品的买卖,提供或接受商业服务,也不涉及商业活动的特征,否则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用收据吗?

税务公司之间经常存在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代金券类型的争议。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简要说明。在实践中,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多沟通,并合理解释无法获得发票的原因。

1.涉及的主要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8条规定,企业为获得的收入所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费用。《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证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所得税法规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没有解释哪些是合法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第19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帐簿,在合法有效的凭证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会计核算。

从收集和管理法的角度来看,没有关于合法有效凭证的具体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并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付款时,应向收款人索取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

从上面可以看出,从事商业活动的付款应与发票一起获得。如果未获得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能将其用作财务退款凭证。如果是公司所得税,则无法获得合法凭证。但是,此处的前提是应开票支出。实际上,一些支出不会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使得不可能获得发票(获取发票而不是合规)。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扣除之前取决于其他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文件。不真实和非法的原始文件有该权利不予接受,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录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文件应当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纠正和补充。

从上面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和有效证书的规定相对宽松。只要可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它就是合规证明。

(V)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规定,纳税人应扣除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取得凭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19条规定,凭单必须符合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如果支付给国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则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是合法的和有效证据;

2.对于已付的管理费或政府资金,所发行的财务票据应为合法有效的证明;

3.向海外单位或个人的付款应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署收据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对签字收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人的确认书;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某些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民国》符合国务院税务机关的规定相关法规的证据,包括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仲裁裁决和经过公证的索赔文件。

综上所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文件内容广泛,纳税人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参考该文件,也可以作为依据。为证明。

(VI)《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法令)第9条规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抵扣凭单商品或应税劳务不符合要求国务院税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规定,进项税额不扣除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券,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税单,农产品购进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