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扣除企业实际取得的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支出。
因此,公司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税前。但是,由于应付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的预缴所得税金额,因此在第四季度预付款中,可以从应付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第三季度支付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