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区域折扣和期间折扣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是从国家角度讲的。由于实施了统一税法,因此财政和税收政策是相同的。但是,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优惠考虑,给予一些优惠待遇,以减少或免除地方法规。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名称看出差异:前者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或个人(或由外国方设立)完全注册和设立。全额借贷(最浪费的外资企业)后者由中外双方按规定比例共同投资设立。
(一)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所得税,减免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高科技为基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税2年,减免6年的一半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4)五年豁免期届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和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偏远地区的外资企业未来10年的税收它可以在这一年继续按15%至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受国家鼓励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5年减免期届满后的3年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15%,并且西部地区可延长至2010年;
(6)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再投资部分的再投资部分应退还40%的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全额退还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润免征所得税;
(8)免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地方所得税。
(9)在原先批准的生产和经营范围内,对已建立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操作,国内进口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符合需要的自用设备和配套技术,附件及零配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支持零件及备件。根据有关规定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并根据合同规定在海外支付软件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可能无法在中国生产,或者其性能不能满足总投资需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3)对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其出口退税率未达到税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在税率和当前出口退税退税管理规定; (十四)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家用设备的,如果该进口设备属于免征进口税范围,则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