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企业所得税劳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的是

提问时间:2020-05-07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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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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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不包括

[答案] c。实现收付

【解释】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额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付的可扣减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报告。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部分收入

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和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工服务和相关权利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价易耗品和其他存货而获得的收入。 。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1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是指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务和其他资产所得的收入。

第17条《公民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是指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债务人的利息支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是指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工作,且期限超过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的进度或完成情况工作量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收益是通过产品共享取得的,收益的确认以企业取得该产品的日期为准,收入金额应根据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25条: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则应视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与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是哪些?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与借款资金有关的差额,是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费用达到规定的利息水平要求的,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房地产建成前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经营租赁向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从事实中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率,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扣除的广告费用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如果销售(营业)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扣除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够证明真伪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款,其债务人已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惨重,其账目(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力偿还应收账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应收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购买和销售活动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所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为雇员所投保的除了基本保护外的补充保险,均不可扣除。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它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废料净损失的余额以及从责任人中扣除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的余额,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省级减免税,要求纳税人在征税前向税务机关报请审批。批准。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