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响,根据新的会计准则,需要增加税收调整,可以扣除暂时性差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出售资产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是指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融资向经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目的是将该资产从金融租赁企业租回。承租人在融资回购业务中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在融资买卖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折旧仍以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部分融资利息在税前扣除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销售税教科书今年已被删除,因此我们不再需要学习它,也不会参加考试。
增值税是根据余额计算的。教科书非常详细。请参考教科书第8页。如有任何疑问,您可以继续咨询。
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融资租赁资产,承租人出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仍作为计税依据。预提折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应扣除税前作为公司财务费用。 ”
根据此规定,根据以下三个条件对售后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因为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收入确定规定,在售后租回业务的融资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其次,卖方(承租人)仍将出售前的原始帐面价值用作折旧的税基,即折旧过程与未发生售后回租的过程相同,并且继续进行。算作自己的资产。提及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支出,将其扣除为财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