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微利公司,其收入的50%包含在应税收入中,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关于小型和小型利润型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以及关于扩大小型利润型公司的规模以将企业所得税减少50%的问题的公告元。对于超过优惠标准的
小规模纳税人,将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降低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8条规定了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待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于具备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并按照《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暂时不适用于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税率。
无法享受折扣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财税[2009] 69号文第8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650号),执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政策在小型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不适用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的税率和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年应税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00元(包括人民币100,000元)的小型低利润公司。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人民币200,000元(含人民币20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3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将减少应税收入包括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