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 77号)第一条,自1月1日起, 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上述“员工人数”是根据企业平均员工人数计算得出的,即上一年企业的平均雇员数= ∑(每个月的雇员数)/ 12; “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年初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
当年企业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已满足上一年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不得在纳税年度填写纳税申报表。当年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