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清缴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或纳税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操作的结束税法,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当期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或可退还的税额,并填写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并结清年度公司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开始营业或终止其业务活动,以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少于十二个月,则该实际营业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应每月或每季度预缴一次。
企业应在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付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
企业应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
企业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按照规定附上财务和会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