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凭单管理办法》中的“收据收据”不是我们会计中的“收支凭证”,而是指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的证明收款的凭证。一种是企业制作的内部证书,另一种是收款人发行的外部证书。代收凭证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包含相关信息,例如接收实体的名称,个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以及收到的金额,并应随附由收件人签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管理办法》。 ”,现已发布。
特别公告。
2018年6月6日
第20条本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取得税前扣除证明作为扣除有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结算期结束前获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保留与税前抵扣券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基础,付款凭单等,以备将来参考,以确认税前抵扣券的真实性。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用来计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的原始会计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从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凭证,用于在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和其他事项时证明其支出的发生,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和财务票据,纳税凭证,收据凭证,分割单等。
第9条如果该企业在该国产生的支出项目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则另一方为已完成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为发票(包含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一方是不需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其支出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代收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收据收据应包含相关信息,例如收款方名称,个人名称和身分证字号,支出项目,收据金额等。判断小型零星商业活动的标准是,从事应税项目商业活动的个人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门槛。
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对开具税项发票有其他规定,则应使用规定的发票或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10条如果在中国的企业产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纳税项目,则以另一方为单位,则应使用另一方发出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文件作为税前费用。扣除文件;如果对方是个人,则内部证书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尽管企业在境内产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发票,但这些发票可以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明。
第11条企业从国外购买商品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应以另一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为基础,并以相关的税收凭证为准。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获得开票方私下印刷,伪造,更改,无效,非法获得的发票,虚假发票,不合规发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获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外部文件(以下简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部文件”),不得作为税前扣除文件。
第十三条如果企业应取得但不取得发票或其他外部证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部证明,则支出是真实发生且实际发生的,应予以结清。在这一年在此期限结束前,另一方必须重新发行和交换发票和其他外部文件。如果发票或其他外部文件在替换或重新发行后符合要求,则可以将它们用作税前扣除文件。
第14条在重新签发,重新开具发票或其他外部文件的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取消,取消,合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税务机关的决定,企业不能重新发行。异常账户如果您交换发票或其他外部文件,则可以根据以下信息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并允许在扣除税项之前扣除支出:
(1)不能重新发行,不能交换发票或其他外部证明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如工商取消,机构取消,异常营业户的加入,破产公告等);
(2)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证明;
(5)进出仓库的内部货物证明;
(6)企业会计记录和其他材料。
前段的项目1至3是必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