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规定,总行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依法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当年应交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缴纳到中央国库中。对于当年的超额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向总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签发退税凭证和其他凭证,并按照中央财政的退票处理。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当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刷发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57号)第2、3、4条规定,中国境内跨地区居民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和直辖市)(计划中的其他城市,下同)如果成立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居民企业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人(以下简称合并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本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分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也规定,以总公司名义开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含税企业分支机构的合并所得税分配表,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副本,总公司及其下属支行签发的有效证书以及支持有效证书的相关材料(包括总公司拨款证书,总公司协议或合同,公司)二级,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身份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被视为独立税,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