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模具 税收筹划,委托加工如何实现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1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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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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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委托加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利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同类产品应税价格或销售价格的构成({}}实例({})A公司委托B公司使用不同的方法加工一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材料,该产品的价格为1500万元。

半成品消费税率为30%,乙成品消费税率为50%,而税率则为25%。不同方法的税负如下:({}}选项1:加工成半成品A,回收并加工成B产品进行销售,加工费为150万,继续加工成B的成本为200万(())方案2:加工并销售为B产品,加工费320万(())选项3:自行加工和销售B产品,费用450

选项一

组成税价格(())(1)(200 + 150)/(1-30%)= 500(())(2)1500×50%= 750

由于消费税(())(1)500 * 30%= 150(())(2)1500×50%-150 = 600

税后利润(())(1500-200-150-200-750)×75%= 150应缴消费税

方案二

组成税价格(())(200 + 320)/(1-50%)= 1040

由于消费税({}} 1040×50%= 520个销售不征税

税后利润(())(1500-200-320-520)×75%= 345

第三个解决方案

组成税价格

1500

由于消费税(())1500×50%= 750

税后利润(())(1500-200-450-750)×75%= 75

第二个计划很好

主要是计税依据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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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法人,自然人),根据当前所涉税法,并遵守税法并遵守税法,根据“允许的”,“不允许的” ”和“不允许”项目,内容等要进行预计划和对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管理,投资和融资等活动的财务目标。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或公司法人。他们可以是税务筹划代理或雇用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该国现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使税后财富最大化。因此,力争实现“最低纳税”和“最新纳税”。因此,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都可以使用税收筹划合理地节省或避免税收,从而减少税收支出并增加税后净利润。。相反,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下是根据我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进行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况

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拥有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007年,公司B分配现金股利1亿元,公司A分配现金股利7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

委托加工进行怎么进行税收筹划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但如果委托他们加工,它们比自制的负税要轻。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计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定制产品时,该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首先以“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移到经常账户中。 ”。对于产品销售处理,购买者和购买者分别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率”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取了减少中间征税环节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计划案例]

某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在将加工后的烟丝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加工成A类卷烟。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了另一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又向受托方支付了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消费税组成税价格=(100 10 75)÷(1- 30%)= 250(万元);应交消费税= 250 x 30%= 75(万元)

A工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暂定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 (万元)

选项2:托运的消费品回收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将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完毕并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在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向工厂B支付了征收和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给外部,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方案3: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

A工厂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烟叶加工成A级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人民币,价格将为700万元人民币。应交消费税= 700 x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 75 x 67%= 50.25(万元)

[方案的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67万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大约为170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 95万元人民币),后者的税后利润也要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款项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一,二和三。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完整的委托加工方式(回收后不再进行加工和直接销售)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收负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