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和利息。金融企业各项存款费用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和公司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该金融企业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原来的《规定》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抵扣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额中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没有具体提到谁的借口?只要有可能去非金融机构,新规定就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这是否意味着不能扣除个人或独资企业的贷款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是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1.批准用于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在结算和支付公司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贷款利息。在上述问题中,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可根据税法全额扣除税前。因此,批准支付的贷款利息为:30万元。
2.根据税法,应扣除商务招待费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方式为:850,000元* 60%= 510,000元> 9600万元* 0.005 = 48元,因此允许支付的商务娱乐费为:480,000元;广告费中不超过当年销售额15%的部分可以扣除,计算方式为:9600万元* 15%= 1440万元>160万元,因此允许刊登的广告费用为:160万元。
3.收入金额的计算:9600-5810-47.5-108-35-355-12-12-160-20-13.5-140 = 2880万元,其中:可扣除财政拨款税前并减少27010,000元,免除国债利息收入,减少300,000元;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按照税法扣除100%,减少50万元;员工福利费增加35,000元,商务娱乐费增加37人民币10,000元,加上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减免50%,则应减少60 + 60 * 0.5 = 900,000;赞助费用增加20万元,滞纳金增加135,000元;减少的收入为:2880-270-30-50 + 3.5 + 37-90 + 20 + 13.5 = 2514万元。为了弥补上一年的亏损70万元,因此企业的应付款额为:2814-70 = 2444万元。
4.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为:2444 * 0.25-700 = -89。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应退还企业所得税:89万元。
累死了!终于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