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凭单管理办法》中的“收据收据”不是我们会计中的“收支凭证”,而是指收款人向付款人出具的证明收款的凭证。一种是企业制作的内部证书,另一种是收款人发行的外部证书。代收凭证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包含相关信息,例如接收实体的名称,个人的名称和身份证号,支出项目以及收到的金额,并应随附由收件人签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券管理办法》。 ”,现已发布。
特别公告。
2018年6月6日
第20条本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