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3条
纳税人的应税金额是根据应税收入计算的,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90条第29条第(4)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1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款的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下收入可免征公司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