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居民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如果您投资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则资金将被分配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公司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实现提款,则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先划分再税收”的原则基金收益后,将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
如果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合同型私募股权基金,则在获得该基金的收入后,应按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一些免税和低税率实体,在获得基金收入时可以免税或以优惠税率征收。例如: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私募股权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是什么?
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当期税项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率比较简单,涉及所得税的政策比较复杂。根据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合同制。对于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法》。
对于合同型私募基金,传统的渠道型私募基金主要基于各种渠道的规定。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运作指南》,以规范以信托为基础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没有明确的依据。
基金一级的税收问题因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的形式而异。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征税,其所得税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计算。收入”,税率为25%。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当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免征所得税。其中,“股权投资收益,如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另外,对于需要国家支持和鼓励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1号通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的规定》资本企业所得税”《关于优先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其中建议第87号;
风险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当年持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年;如果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应纳税所得额。
2.如何直接直接配售缴税?
与渠道私募股权产品相比,直接私募股权具有许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渠道成本,而且可以指导私募股权公司实现标准化。不可否认的是,如何直接直接配股缴税的问题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目前尚不清楚。当前对此的主流观点分为两类:
非实体征税模式:合同私募不是独立的工商实体,仅是投资者的集合,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非实物征税模型认为合同私募不需要在基金一级征税,而只需要在投资者一级征税。实体税收模式:合同私募股权的运作被认为存在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基金经理使用基金进行投资,另一种是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筹款和分配。由于这是两项法律,因此有必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一级,有必要适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投资者一级,必须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以获取收入。
但是,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当前的渠道型私募股权产品是国内合同私募股权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股权产品或基于原始渠道的私募股权产品将不会在基金产品链接,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公司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使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该声明在声明中使用了“暂不征收”一词,这意味着中国可能认为合同资金应采用“实质性税收模式”,但目前并未暂时征收以鼓励合同资金的发展。这给未来的直接私人配售税制增加了不确定性。
根据不同的类别纳税。
增值税是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纳税人如何支付增值税取决于其具体的应税行为。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6] 140号若干规定的政策解释》还明确规定:“根据所得收入的性质,判断是否发生了应税增值税行为。应该按照现行规定付款”。
根据《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实施办法》中“金融服务”的分类,私募基金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贷款服务
私募基金将资金借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收入,包括在持有金融产品(包括到期日),回购金融期间的利息收入(资本保护收入,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等)。商品利息收入等应按照“贷款服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中包括上述“资本保全收入,薪酬,资本占用费,补偿金等”。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可以收回所有本金的投资收益。
换句话说,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从银行佣金贷款,公司债券等获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则应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可用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抵扣额度有限,财税[2017] 56号文规定“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减少了“贷款服务”增值税税负。
应当提醒您的是,根据“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过渡政策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移
根据《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使用这些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以获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类别,因此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也适用于转移所得私募股权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获得的金融商品的数量。
对于因买卖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而从金融商品的转让中获得收入的私募股权基金,应按照财税[2017]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56。
当然,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会在持有股票的同时获得股票股息。根据财税[2016] 140号,由于股票股利并非资本保护收入,因此此类股票股利无需缴纳增值税。
扩展数据
注意:此处假设增值税附加费=应纳税额×12%。实际上,增值税附加费率在各地之间会有所不同。
(1)合同私募基金A收取了人民币500,000元的基金管理费(不含进项税)。另外,目前公司债券购销中,购买价为1000万元,出售价为1100万元。在此期间,我收到了50万元的公司债券利息和30万元的政府债券利息。
【1。管理费】
直接从金融服务销售中扣除50万元,按照一般税法计算方法,以6%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付税费= [含税销售额÷(1 +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 +增值税附加税率)
= [50÷(1 + 6%)×6%-0]×(1 + 12%)
约31,700
纳税人:合同基金的经理。
【2。债券买卖差价】
1100-1000 = 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根据简化税法计算,使用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征收率×(1+增值税率)
= 100W÷(1 + 3%)×3%×(1 + 12%)
约32,600
纳税人:合同私募基金的经理。
【3。债券利息】{}}}}}}}}}}}}}}}}}}}}}}}}}}}}}} ****************************************发行服务的公司债券利息为人民币500,000元,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根据简化的税收计算方法,使用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 50W÷(1 + 3%)×3%×(1 + 12%)
约16,300
(2)本期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以500万元,502万元的价格买卖地方政府债券。有限合伙制是一般纳税人。
【竞价差】
502-500 = 20,000元,是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按6%的一般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约人民币1267.92元
纳税人:这种有限的合伙制。
1-私募基金没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税收。
2-(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合伙制形式的资金属于合伙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汽车税法》,《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法规一样,法人公司资金和合伙企业资金均符合法规,并且都是纳税人(纳税人),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其他税种。符合规定的人都是预扣税代理人,应履行预扣税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债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印发利息收入。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
1. 2012年及其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收入和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有计划的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来自国债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合格的居民公司之间从基金管理公司的海外投资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以如下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条制定优惠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28号),营业税问题第一条,发行募集资金资金不是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问题的第2条,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购买和赎回基金单位中获得的差额收入,除非未将个人所得税恢复为个人股票的差额收入,否则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贸易;企业投资者认购,赎回基金单位所取得的差额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