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税款。为了产生营业收入,企业必须缴纳税收,而企业实际需要支付正常支出。它们与企业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是企业获取营业收入所承受的实际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将税收,成本和费用列为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可以视为同一笔税。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如果企业在按照规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支付给国库,则应按应计基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税前不扣除任何法律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不能及时获得该费用和费用的有效证据。金额应入账;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因此,是否可以在计税前将应计土地增值税抵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在结算和缴纳之前(次年的5月31日)如果您向国库付款并获得付款清单,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它;二是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但尚未在清算和缴纳(次年5月31日)之前将其清缴国库。如果您尚未获得付款说明,则可以在企业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将其扣除,但是在结清付款时应补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资金压力)。
以上前提是企业根据规定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收取应计的土地增值税,即使将其缴入国库并取得付款表,也不会满足企业的要求。所得税的应计原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一,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1)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完成并出售;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最终帐户的整体转移;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对于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比例不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物该区域已被出租或自己使用;
(2)三年后销售(预售)许可证尚未售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税务机关(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前项第(3)项,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算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通常在每月(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每月(季度)预先支付;年度结算在年底后的五个月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