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利润不需要增加所得税。应税投资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看什么样的投资收益。国库利息收入,居民公司在其他居民企业中的直接投资的投资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公开发行股份少于12个月的投资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实际上,税前扣除还不够准确,应排除所得税或免税收入,非应税收入等。
股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而进行的投资。例如,股票投资和合资投资是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特点是投资者无法获得固定收益,被投资方无需偿还本金和利息。股权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合资企业等)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收入,包括股利,股利和利润。纳税人应注意诸如何时确认股权投资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税以及如何从股权投资中扣除损失等问题。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正确处理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笔者分析了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四个细节:
股权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投资取得股利,股利及其他收益,用于投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利润分配或转换决策的日期决定收入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不仅阐明了企业做出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且还包括做出转换决定的日期,并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合格的股权投资收入可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第二是在中国的设立事业单位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事业单位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利,股利等股本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作者认为免税投资收益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首先,投资的性质是股权投资。其次,被投资方只能是居民企业。第三,投资者一般是居民企业。如果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获得的股利和红利收入实际上与该机构场所相关。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机构,该机构拥有获得股息和股息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拥有,管理和控制股息中的股息的财产。第四,投资方式是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或非货币资金直接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中以形成实物资产或从现有企业购买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所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也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管理。第五,投资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期限必须超过12个月(包括12个月),少于12个月不免税。
暂时不对溢价资本储备的分配征税
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将由股权(语音)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股本,则不会被视为投资者的股利或股利收入,而投资者可能不会增加此长期投资的税基。
由于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的资本储备,是后续投资者投资的成本。股份转让分配的这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分配,而不是税后保留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号规定,股份转让期间不需缴税。但是,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的税金为一千万元。2012年1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发行股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甲公司将其股本转为600万元。2012年7月,企业A减少股权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A于2012年1月获得了600万元人民币的转换后股本,且未申报税收。但是,应在2012年7月确认1000万元(2000-1000-600)的转移收益,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股本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外进行股权投资产生的损失应在确认亏损发生的年份确定。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结转。被投资企业补偿;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