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重组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问时间:2020-05-0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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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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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

财税第59号规定,公司改制有两种特殊税收处理方式:一种是递延税收处理;另一种是递延税收处理。另一个是未确认收入。前者表明这是一种绝对的税收优惠,而后者是否是一种税收优惠在理论界和从业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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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企业改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支付以下规定适用特殊税收待遇: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可以平均分配到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五个纳税年度。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对于股权收购,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权的75%,以及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本金额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您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被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扩展数据

根据通知第4条第(4)款的企业合并,应根据财税[2009] 6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并后的企业在提交“企业清算收入纳税申报表”时应附上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企业合并批准文件;

(2)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