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收待遇的选择,按照《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11条的规定办理;如果企业重组的各方需要经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以选择进行重组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如果企业改制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和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如果企业重组的各方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则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组建议申请应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为了避免所得税对公司重组的不利影响并确保税收中立,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将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分开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被视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收购,合并或分割的部分资产或股权达到规定的比例,并且公司法或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3.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资本结构得到了调整,被收购,合并或拆分的企业没有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对价主要为股权支付款,非股权支付款不超过规定比例,收购股权方不得转让股权。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
5.如果重组交易的涉及方包括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纳税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他们还应确保纳税人对增值税征收的管辖权重组后的企业的资产和股权仍留在中国在香港境内,税率不得低于重组前的税率。对于符合上述特殊重组条件的
,各方应按照以下特殊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重组交易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外,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交易各方可能暂时不确认交易费用。转让相关资产的损益。
2.与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相对应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和已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量;第4栏“减少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填写应纳税调整减少额。
的摘要是:不能通过参考特定的重组形式和交易金额以及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