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收取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代收。从明年起,总公司将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提前分配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零。是否应向当地税务局提交?如有必要,应在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后进行。继续进行操作(信息不是很清楚),或者将来继续处理此问题。(至少我们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八条总公司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提前缴纳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总公司应当按照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将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或者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当场宣布预缴评估所得税。
第十三条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部共享税=简要纳税人的当前应交所得税×50%
第14条分支机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评估:
所有分支机构的总税额=简要纳税人当前应交所得税×50%
分支机构的税收份额=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总额×分支机构的份额
第十五条总公司应当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比例;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0.35 +(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每个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之和) ×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
解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未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将由总部支付
集体付款,总公司将在分支机构提前分配企业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税发[2008] 28号新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时未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措施的公告》,第1章,第5条第3款,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分为
企业所得税的摊销。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全部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
《跨区域运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章概述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其详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发行通知的通知》跨省总公司法人所得税预算管理(财发[2012〔第4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以下同样适用),居民企业是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此方法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公司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在纳税企业中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分级管理是指负责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4)总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当年分期支付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后,将退还更多。
(V)财政部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支付给中央财政部的应税法人所得税总额中要分配给地方财政部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现场共享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级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和营业税,以及不要在本地分享和付款公司所得税。
(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薄盈利的公司,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公司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