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根据所得税的特殊税收处理,即被投资方资产和负债的税基,无需支付对价投资者取得的收益是根据原始税基确定的对于免税合并,无需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符合特殊改制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基于的《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合并后的一方无需清算。
在会计处理中,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根据原始帐面金额移植到合并公司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和重组过程中处理合并帐户以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处理,则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税法中提到的损失概念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税法有关。企业何时补所得税以弥补损失有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1.弥补损失的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遭受年度损失,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最长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税,则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成立初期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赔偿额,以纳税年度为起始。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弥补损失,而无需税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偿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企业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现的利润以弥补亏损,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审查和补偿。自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082号)在取消审计项目后取消了本审计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预付款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尽管取消了审计,但税务机关将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
3.税款可用于直接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备案时可以按照上年的条件计算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纳税申报表(包括预付款和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企业上年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损失后,他们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季度公司所得税。
第四,企业可以在重组后继续弥补损失
为了鼓励某些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税收政策可以弥补重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某些企业的原始亏损。
关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当免税合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后,将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应付企业所得税均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损失不超过法定补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补偿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
文件还规定,在免税企业分拆中,与分拆企业的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接受税后资产的分拆企业继承。当局的审查和确认。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将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变更后的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变更成立前企业累计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部,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重组所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有合并的企业都基于相关如果法律规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限内,并购前尚未被企业补偿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补偿。根据税法。合并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不同税率或不同的常规减免税期限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入计算相应的收入。规定。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文件规定,无论企业是如何分割的,如果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则已拆分企业的股东仍将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拆分后的股东企业,分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应受法律管辖分离后,企业应当继承约定的程序和分离协议的约定。分离后的企业依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离前尚未补偿的业务损失,由分离后的协议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间的剩余期间,可以由被分割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各企业的份额。对于有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法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尚未进行股权重组前的经营亏损予以弥补。补偿了税法中剩余的损失年限。每年继续补编。对于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业务运营和清算资产)或转让给另一企业,并且不影响转让和受让人的企业连续性的企业,资产转让和受让人的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在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期间内,每年予以赔偿。
五,纳税成员公司可以互相弥补,但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公司弥补
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会员公司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由总部抵销。 ,并可能会被税法所抵销。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如果涉案的商业机构应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则应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商业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每个营业性机构都有损益,并且在冲减损益后仍然有利润,则应按适用于获利营业性机构的税率缴纳税款。遭受损失的商业组织应当用其后几年的利润弥补其损失。弥补亏损后仍然有利润的,应当按照业务组织适用的税率纳税;适用于企业组织的税率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集体或联合申报。中国每个分支机构或企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当时,当一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先采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进行补偿;如果没有相同税率的机构的利润,可以使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的税率的机构的利润来弥补损失。
税法规定,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企业的国内外业务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6.税务机关补充的收入金额无法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应予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税法的规定,但不能弥补之前的规定年度损失不得作为计算公益和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额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错报损失的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减少了错报的年度亏损。 ,企业将实现利润利润年度,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或者计算定期减免税期。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企业超额申报的年度亏损额,冲减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实际少缴税款,应计算并返还少缴的税款;如果延误了获利年度和免税期,则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和免税期。
七。造成损失的企业将受到惩罚
企业的虚报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申报的损失额大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损失额。国内外公司所得税政策均规定,如果公司故意错报损失并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应交税款未付或少付,将被视为逃税;企业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或虚假亏损的报告尚不造成当年或者相关年度应纳税额的少缴或者少缴的,按照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股份转换法,合并公司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的继承计划,员工安置措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细则或对组织章程细则的修订;
7.报纸上的合并公告的证明;
8.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的说明;描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每家公司合并基准日的资产和负债,上述债务在申请注册时是否已被担保或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且承诺并非由合并引起对任何债权人等造成损害。
9.合并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10.新股东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名录”;
11.被吸收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的证明;
12.营业执照。
(3)被吸收公司申请取消注册: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注册委托书》(加盖公章)应注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4.合并协议;
5.报纸上的合并公告的证明;
6.债务清算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
3.与吸收和合并有关的税收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
《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收待遇(特殊税收待遇)
特殊税收待遇: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企业合并在与企业合并相同的控制下进行不需要支付代价,可以选择要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该基准是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的;合并企业继承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原合并企业合并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定。
此外,第59号通知对特殊税收待遇设置了以下限制:
公司改组还符合以下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使用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出于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的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割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改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企业改组后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未发生变化;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公司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来自税务局的信息
1.如果企业符合指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当事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它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视为特殊税。
(2)营业税
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营业税问题公布如下: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代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收待遇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替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货物转让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宣布与纳税人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抵免有关的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为“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以下称为“新纳税人”)”),并按照取消税务登记的程序,在取消登记之前尚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给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原始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仔细检查纳税人的资产重组相关资料,在取消税务登记之前核实原始纳税人未扣除的进项税额,并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产重组投入保留税收抵免转移表(请参阅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保留税额转移表”一式三份,原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保留一份,向纳税人复印一份,通过新的由负责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复印一份。
3.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对原始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输入税额剩余转移抵免表”,并附上纳税人的提交材料验证原件在纳税人未扣减进项税额之后,在确认正确之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扣减额。
本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4)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
在企业合并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则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和改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将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并且原始投资实体继续经营,原始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免征契税。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 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合并合同是否应支付印花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印花税来看,只有税项税率表中列出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才应纳税。税收原则,合并合同无需支付印花税。
由于合并而新增的资金是根据需要贴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