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全额收入,是指非居民企业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超价费用。
因此,直接支付给客户的美元差旅费应从所得税中扣除。
1.营业税不需要预扣和支付,因为它发生在国外。
这是基于《营业税暂行条例》
(1)根据《条例》规定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
2.公司所得税不需要预扣。
3.由于是公司所得税,因此应以公司所得税实施法规为依据。不要去税务局告诉商业法规,以免让人大笑。。: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因此,无需预扣公司所得税。
实际上,以上内容更容易理解。其他公司是海外公司,服务是海外服务。如何收集它们?如果是这样,谁敢与您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
4.但是,如果您因业务需要向国外汇款超过30,000美元,则必须分别向国家/地区开具“服务贸易中外国付款的税收证明书”,然后开具国土税。国外第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服务及其他物品外付款的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服务和其他项目的外付款《关于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家公司向海外出口商品,并与海外个人签订促销服务合同并支付佣金。问:国内公司付款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第85号主席法令):第1条第2款:“在中国没有住所或没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已经住过的个人在中国不到一年在中国赚取的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4条:在人民领土内提供劳务和无形资产转移中华民国(以下简称“领土”)资产或不动产买卖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中国的不动产在中国没有机构的,在该国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因此,由于海外个人在中国没有代理人,因此接受劳务的单位在中国,应由在中国接受劳务的单位代扣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