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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如果您仍然不了解任何内容,可以查看<临时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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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同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应视为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评估和确认。
第四,促进纳税人的帐户建立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收方式过渡。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检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最终结算的审计和检查以及日常的收支和管理检查,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以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确定每个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属于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于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实公司所得税的评估表格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保证及时,充分地征收国家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评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未能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评估表”,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提交,并按照以上程序。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重新识别在上一年中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个家庭公开批准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促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地点和方式。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法,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异议进行调整物。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结清该款项。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2)纳税人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预缴。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必须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税务机关。
(3)纳税人在年底预付税款或进行最后清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按照规定。在税收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采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尚未确定应缴所得税之前,纳税人可以临时缴纳上一年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 按每月或每季预先付款。
(2)确定应付所得税金额后,减去当年预付的所得税金额,将余额平均分配给其余月份或季度,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随后的每个月或一个季度。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B类)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终后,应按实际营业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缴纳税款;申报金额低于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