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在英国,法国和中国拥有三个子公司,包括怀德,赛尔和Double Happiness。怀德公司为法国的Xaar公司提供面料。假设有1000块布料,根据公司所在国家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片2600元。这批面料应以每件3,000元的价格卖给Xaar。公司;加工成衣服后,转售给中国的Double Happiness Company。赛尔公司的利润率为20%;英国的国家税率为50%,法国为60%,中国为30%。为了避免某些税种,乐迪嘉跨国公司以每件2800元的价格将怀德公司出售给中国的Double Happiness Company出售,然后以每件3400元的价格将Double Happiness Company转售给法国的Xaar Company。 。然后由法国公司Xaar在该国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让我们分析这样做对国家税收负担的影响。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怀德公司的所得税=(3000-2600)×1000×50%= 200000(元)Xaar公司的所得税= 3000×20%×1000×60%= 360000(元) ,乐迪嘉跨国公司应交所得税总额= 200000 + 360000 = 560,000(元)(2)发生异常交易时,怀德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负担=(2800-2600)×1000×50 %= 100000(元)赛尔公司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双重幸福公司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总收入乐迪嘉跨国公司应交税金为100,000 + 120000 + 180000 = 400,000元。与正常交易相比节省了税收:560000-400000 = 160000元。避税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英语,法语和中文。两国之间税收负担差异的存在为纳税人利用转移定价转移税收负担提供了先决条件。案例2:美国十里来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拥有两家子公司,梧州和九州。这家五年公司的年收入为3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股息利率为5%。年末向丽丽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 150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固定为4%。股利利率,到年底应向利利公司支付股利:2000万×4%= 80元。中日两国政府规定,汇入本国的股息应缴纳20%的预提税。为了逃避这部分税款,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分别以人民币250万元和120万元的价格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十里来公司,而不用分红。让我们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果。 1.正常支付股息时的税负五洲公司应缴纳预提税= 150万×20%= 30万元九州公司应缴纳预提税= 800,000×20%= 16万元税收征收税:30 + 16 = 460万元2.代扣代缴货款时征税。梧州公司和九州公司以低价向利里莱公司出售商品,而十里来公司则获得了股息回报。梧州和九州的公司可以避免所得税,并且无需缴纳预提税,因为付款方式有所变化且没有利润。案例3:美国《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入国外的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20%的预扣税;法国税法规定对外汇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了协调美国和法国的税收利益,两国签署了税收协定,规定仅对两国之间的类似收入征收预提税的5%。如今,德国莱希德(Lehide)向克莱恩(Kline)提供了一笔贷款,克利纳(Klina)每年向莱希德(Lehide)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了减轻预提税,Lehide以法国居民的身份在法国租用了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将利息的预提税率从20%降至5%。这是使用邮箱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根据莱希德在两国的正常状况,200万美元的利息应预扣40万美元的预扣税;假冒法国居民,仅需预扣10万美元的税款。案例4:美国Olite公司拥有专利权,开发成本为20万美元,有效期为20年。 Olite希望将专利转让给中国的Yalian公司。由于在美国和中国市场上类似专利没有可比的价格,因此双方将设定转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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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公司A对公司A的销售额为每辆车20,000马克(120,000-100,000);
子公司B的利润汽车为80,000马克(200,000-120,000)。
但是,这种企业集团的内部分布不符合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B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当地无关企业类似车辆的毛利率为20%。根据市场标准,应调整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出售的汽车的价格。它是160,000马克[200,000×(1-20%)]。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标准确定A公司A公司车辆的销售收入,每辆车辆应分配16万马克。
调整分配后,甲公司的利润为每辆车60,000马克(160,000-100,000);而B的子公司的利润为40,000马克(200,000-160,000)。
也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它是指可以为外国人提供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税负几乎没有负担的国家或地区。国际避税天堂有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类避税天堂是指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该类别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一般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适用于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也免征国外收入的税。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对外国收入不征税,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第二是对国内或国外收入或财产征税,但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并且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为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具有狭窄和宽阔的特点。狭义的国际避税天堂是指以上两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广义的国际避税天堂包括两种类型的狭义避税天堂,包括上述第三种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具有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越来越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国际评估是混杂的,通常被认为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合组织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的标准避税天堂:1.没有实现财务或其他服务收入。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作为非居民的当地居民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三)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有利于外国实体开展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对诸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的税收是相当优惠的,并且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征税,或者税率很低,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避税天堂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同时也为国际投资者避免税收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利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最重要的方法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象征性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方法是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收集到基础公司帐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通过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实现避税。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基础公司主要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头外”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向国外投资。 “两外”型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