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所得税计划中的一些问题
1中国的税制不健全
中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根据税收类型建立的税收征管法律组成。单一法律的地位是平行且松散的,这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税法建设滞后
近年来,中国的税收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但立法水平仍然不高。不断地补充和调整税法很容易导致收税方之间的争执和特定的概念或问题。此外,税法对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仍然相对宽松。此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的联系还存在某些缺陷。简而言之,滞后的税收法律建设与中国目前正在建立的和谐小康社会的良好局面极为不相容。
3涉税人员的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在中国起步较晚。目前,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和精算师团队。公司税收筹划主要由财务人员执行,而税收人员的水平仍然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距离。
关于改进和改进企业所得税支付计划的建议
1.加强科学管理。
规范的财务行为税收法从税收的角度对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信息越规范,完整,税收筹划的空间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成本就越低。只有光。阳光大道只有在按照税法建立账簿并且在法律前提下正确计算和计划账目的情况下。
2.加快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高级财务管理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成功的秘诀...目前,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一些问题
税收筹划是高级财务管理活动,而高素质人才是其成功的前提。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家税法和会计法规,并注意其变化;另一方面,税务筹划者必须了解企业面临的外部市场和法律环境,并熟悉公司自身的业务状况;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际业务运作。如果税收筹划者的水平不高,而筹划计划失败,企业不仅无法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而且还会浪费筹划成本。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并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计划可以由税务机关实施。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惩罚。因此,尤其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互相学习,并寻求技术支持。有必要争取双方就政策的理解和实际操作达成协议,以增加规划成功的可能性。
4.加强对金融法和税法的研究,摆脱对申报的误解,制定稳定的税收计划。统一所得税计划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项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需要税务相关人员不断学习。
税法对纳税申报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申报时间,并规定了具体的减免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以下误解:申报加班时间无关紧要,没有利润就不能申报,可以减免自己。税收筹划失败是因为加班的税收申报,没有“零申报”以及对自我减少或免税的惩罚。只有通过加强对金融法和税法的研究,并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税收筹划者的努力下,才能建立起税收筹划的稳定局面。简而言之,税收筹划是涉及公司财务管理外部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成功的税收筹划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可能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费用。在税收筹划中,有必要权衡税收优惠和相关成本,并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计划。由于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同,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不断变化,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可能找到相同或现成的计划,这需要规划者要从现实出发,根据时间和条件制定规划方案,努力站稳法律,做好运作。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达到为纳税人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地掌握政策法规,增强税收意识,减少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因此,绝对有必要研究和讨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同时也可以为国内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一定的基础。
这件事确实有点大,我建议您最好咨询您的税务管理员,因为该州只有关于公司所得税的一般框架管理政策,而且各地都有不同的地方政策。2007年3月16日批准,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具体的实施规则(尤其是本地实施规则)尚未发布
企业所得税扣除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则”)的精神制定的。
第二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应为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的扣减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且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款和亏损。
第3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必须是真实合法的。真实意味着它可以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相关支出确实发生了;法律表示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计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理。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匹配或分配期间报告并扣除。
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能提前或延迟扣除。
(3)关联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也就是说,每当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时,都必须确定金额。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5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中。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存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款项储备金形式;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支出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成本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进行了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并且已确认相关资产的隐性增值或亏损在征税中被确认,则有关资产的成本可根据确认的价值确定。评估。
第2章费用与支出
第8条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物,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制造或提供具有相同投入的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包含在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人工服务的运营成本中。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将间接成本分配给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10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包库存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格,购买费用和税金。
包含在存货成本中的税项是指不能从购买,自制或委托存货的销项税中扣除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
纳税人自制库存的成本包括间接成本,例如制造成本。
第11条纳税人已发出或收到的各种存货的成本评估方法可以使用个人评估方法,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零售价方法等如果纳税人使用的库存的实际过程与LIFO方法一致,则LIFO方法也可以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纳税年度末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购销货差额。被宣布。
第12条确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库存评估方法后,不得随意更改它们。如果确实有必要,则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包括在费用中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的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包装费,运输和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费,运输和选择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买库存的纳税人到达仓库时的分类费用。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修理和修理,护理和取暖费用。
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其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因此不包括在销售费用的双重扣除中。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支出包括总部(公司)支出,研发支出(技术开发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支出,职工教育支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支出纳税人,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部支付的费用(指与法人相同的总部)办公室)与自己的获利活动有关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16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伙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得视为薪金: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具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计入所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的医疗办公室,员工洗手间,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出售房屋的房屋管理服务人员或房屋租金收入计算房屋的营业额;
第20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工资和薪金应采用减税方法,减税标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
第21条经批准可以实施人机工程学链接方法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根据国家法规开具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原样扣除。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评估,应当按照《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卖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使用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达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第二十六条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遭受振动,强度过大或过大的机械设备,必须缩短折旧年限。被酸,碱等腐蚀或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则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28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发生时直接扣除的研发费用,在使用该无形资产时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或其他纳税人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纳税人购买了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并且未单独定价,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纳入计算机硬件;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用作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维修后,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相关时从财产转让取得的收益中扣除。投资资产转让或处分,据此计算财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在商业活动中的利息,并与借入的资金有关,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贷所产生的差额与所借资金有关,以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费用达到利息水平规定的要求时,可以直接扣除。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建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相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能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以及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借款费用的借款费用计算可以直接扣除的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房地产建成前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36条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则超出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投资的费用,并且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
第52条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税前不扣除。
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和付款凭证。
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中暑预防和冷却设备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报废损失净额的余额,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报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如果先前的相关规定与该方法不一致,则应按照该方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