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企业在货物托运销售过程中没有时间确定托运单的应纳税额:如果该人以寄售方式出售货物并在收到寄售清单之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则应在收到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2)超过180天未收到托运货物,未收到托运清单和付款的,视为已实现销售,将征收增值税,并在其上产生应纳税额寄售货物的180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预售商品,在开具商品之日发生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工业企业仅在发货时才确认应纳税额的发生。根据此规则,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项额匹配的原则,而且影响税收的每月余额,影响当年税收的实现,不能被最大化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通常分为营业税,所得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从生产企业所缴税款的角度来看,通常先征收流转税,其次是所得税;不应存在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工业企业采用预先付款的方式来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如果期限超过1年,他们必须每月确定其完成进度或已完成的工作量,以确定收入的实现并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和金额。
2.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规定,如果提前出售货物,则应在货物发出之日发生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其他企业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为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根据收入的多少确定收益的实现。纳税期内的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待售商品的生产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如果纳税人为其他企业加工或制造大型机械设备或船舶超过一年,则增值税纳税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和时间。
第三,从促进增值税及时,充分入库,确保税收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现行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只会确认税收发生时间。发货后。企业平时采购物料时,已从进项税额申报表中扣除了取得的抵税券,未实现收益。这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匹配原则,其他企业为实现收入而进行的税收抵扣会导致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少缴税款。货物寄出后,企业确认已实现收入,收入金额非常大,肯定会形成较大的应纳税额,构成欠税的因素。这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及时,足额保管,也不利于税收的均衡保管。如果根据月度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则不仅要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匹配原则,企业还应按每一个月,一次所形成的大量税款是分批支付的,以确保及时,充分,平衡地存放税款,并且不会形成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