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的有关规定:出口税企业按规定获得的退款无需纳入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所收取的增值税退税额应抵销。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付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
类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按照财政部《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财税字[83] 83号)的规定处理。计算消费税时收到的消费税退款应抵销“应收账款”,而不应计入利润中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返还应抵销“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应直接计入利润中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应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被相应的“进项税”抵消“或者,增值税已经缴纳,不会纳入利润来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