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可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34号(减半税政策)规定了优惠政策。
示例:企业的总利润为: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应纳税额为:100 * 20%= 20元。
根君财税[2014] 34号文件(半税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则应纳税额为:20 * 50%=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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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69号7.《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雇员人数是指与该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企业及企业获得的劳务派遣工人总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数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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