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未支付的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也不属于使用该资金后需要归还的资金。收到款项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缴纳在付款时,该金额不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没有涉及债务减免和所得税减免。《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2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向政府自由购置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投入的资本。企业的所有者。”政府补助金按其相关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为购建或其他形式的长期资产取得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例如,一些国有粮食和粮食企业在商业运营后实施国家给予的商业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将企业分配给企业进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成本分配提供财政补贴以提供政府补贴以支持其在特定时期内的发展。当然,对于公司免费从政府那里获取货币或非货币资产的情况,它们不能被视为政府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5条,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定义的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政府补助才能被确认:1是企业可以满足附加条件政府补贴; 2家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政府退还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1.日前在论坛上讨论了有关资产达到其预期可使用状态后如何获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的摊销的问题,您可以进行搜索。我更倾向于在自收到之日起的剩余折旧期内对这部分补贴资金进行摊销,而不是从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直至收到补贴之时一度摊销。截至期末有相应的补贴。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也可以在收到资产时直接抵消其账面价值。显然,如果直接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应根据调整后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其后的折旧,而不是调整上一期间已提取的折旧。包含在递延收入中的此类补贴也可以参考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2.关于代表金融机构偿还贷款,建议审查当前的金融再融资合同,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以满足某些条件的免除贷款偿还义务的规定,并确定债务是否根据本条款进行豁免。
如果是次级贷款(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中称为“可宽恕贷款”),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该贷款在借入时符合豁免条件,则应从一开始就将其视为政府。补贴处理而不是确认为贷款(因为由于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经济利益将流向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如果借贷方式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豁免条件,但后来确定满足条件,则应从满足豁免条件之日起,将其视为政府补贴。
如果不是上段提到的“贷款”,则应将获得和免除贷款视为两个单独的问题。鉴于豁免时相关资产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尽管政府文件规定“确认财政部已偿还国债贷款资金,但贷款资金将被转移。对我公司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财政拨款“,但实际上,在获得政府补贴资格后,该金额并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因此,个人此时倾向于处理一般债务免税,并且豁免的债务本金和利息都包括在债务中。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基于是否为“宽免贷款”来分析“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是否可以计入递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