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外国企业所得税如何交

提问时间:2020-05-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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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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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外国收入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外国收入返国后,外国税率较低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税率很高,则无需支付。

如果两国有双边协议,则应遵守该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境外企业在境内获得的所得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五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按所得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用于提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图纸和材料,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权益,股份或其他非债务关系从分享利润的权利中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税法》第十九条提及的其他收入,包括在中国转让房屋,建筑物和辅助设施等财产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述的收入是指转让收入的余额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外国企业无法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证据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估算其财产原值。

第六十二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到的付款额是指现金付款,汇款付款,转移付款以及通过非货币资产或股权折扣支付的付款额。

第六十三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是指外国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减免了所得税后的利润。符合税法的规定收入。

第64条税法第19条第3款(2)项所指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农业发展组织基金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

第65条《税法》第19条第3款(2)和(3)款所指的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人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以及国务院批准的经营外汇存款和其他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66条《税法》第19条第3款(4)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范围如下:

(1)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发展中提供以下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生产高效低毒农药技术;

3。科学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等。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由科学院,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提供用于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

(3)在能源和交通运输的发展中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能和环境污染预防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收取的使用费。

(5)在重要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开发中,提供以下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机电设备重大先进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以及微波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器的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炭液化,气化和综合利用技术。

第67条对于在中国从事建筑,安装,组装,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并提供咨询,管理,培训和其他劳务的外国企业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的付款人或人工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权责发生制。自2008年以来已通过了新的所得税法,并将国内外所得税合并。

自2008年以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9章第9条谈到: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参考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颁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以来,核心提醒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512号令,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512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月1日生效。 2008。

温家宝总理

2007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称的所谓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法,包括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和财产进行实质性,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

(1)管理组织,商业组织,办公室组织;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业务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表其签署合同,存储或交付货物等,则该业务代理人即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建立机构和地方。

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提及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不动产转让收益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本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和股息,应根据收益分配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以其为基础的股权和债务以及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购置财产等

第二章应税收入

第1节一般规定

第9条企业的应税收入以应计制为基础计算。本期收入和支出,无论是否收到或支付,均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该费用也不会被视为当期收支。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清算收入,是指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净值,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和费用。

来自清算企业的投资者企业的剩余资产,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利后的股利余额应大于或小于投资成本,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第2节收入

第12条,《公司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务及相关权益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所指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所得的收入库存。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企业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转让中取得的收益。 ,股本,债务等。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8款提到的捐赠收入,是指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自由收取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偿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货物,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委托企业从事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或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或其他劳务工作,且期限超过12个月,根据纳税年度的进度或完成情况工作量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收益是通过产品共享取得的,收益的确认应以企业分配产品的日期为准,收益的金额应按照公平确定。产品的价值。

第25条:如果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则应视为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与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相同。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分配给预算管理中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批准,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用于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所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管理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相关费用的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和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