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私人协议,那么除非有公证处进行“强制执行”公平注册,否则您可以re悔。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生效的《关于适用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查后,
“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的第13条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财产案件应根据索赔的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支付:{ {}} 1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每次支付50元人民币;
2.超过10,000元到100,000元,按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的比例支付;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支付;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支付;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支付。
第14条申请费用应根据以下标准支付: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处授权执行法律的债权文件,外国法院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执行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如果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0,000元,每张要支付50元;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占0.5%; 1000万元以上的,按0.1%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未参加注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缴纳申请费。本条规定的标准,不得支付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是根据要保全财产的实际数额,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超过1000元的,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应当支付30元;十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3)如果付款申请是依法提出的,则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标准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