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成本作为费用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成本形成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收取,并在安全项目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扣除特别准备金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在未来期间将不再折旧。
“特别准备金”帐户的期末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下“减去:库存股”和“盈余准备金”之间的“特别准备金”项目中。
企业提取的维修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本年计提的维修费用,按照会计准则从税后利润中扣除,不影响当期损益,不涉及所得税,企业应计的维修费用本年度无需进行税收调整。2.当年实际发生在公司的维修费,应将企业的管理费包括在内,税法还允许扣除税前,且不进行税收调整;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不同的会计和税法,适当调整所需的年数。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修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下规定:1.未使用的维修费如果没有税收调整,则可能无法进行税收调整。首先应扣除2013年的实际维护费用。如果仍然有余额,则应继续减少以后年度的实际维护成本。当余额为零时,企业只能执行上述示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已经进行了税收调整,则该税收调整将不会被转回,并且将根据上述示例的相关规定直接执行。(二)用于资产投资并构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不扣除税项前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如果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已成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则该资产的折旧或提取费用的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相对应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调整为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修支出,如果能够实现利润,可以作为当期税前费用扣除;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则应计入有关费用,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自2013年1月1日起,除煤矿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维护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企业和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6号),其他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计的维修费,不得在当期税额前扣除。
2.在执行本规定之前,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计提并在当期税额前扣除的维修费:
(1)未使用且未进行税率调整的资产可能不会进行税率调整,应首先从2013年实际产生的维修费中扣除。如果仍有余额,继续扣除随后几年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直到达到零。只能根据盈利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已用于资产投资并构成了相关资产的全部成本,则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已用于资产投资并且形成了相关资产的部分成本折旧或费用摊销中与该部分成本相对应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调整为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的所得税”,现在支付的是煤矿企业的维护成本和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生产成本。宣布税前扣除问题如下:
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修支出和高风险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支出为盈利性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为当期税前支出;属于资本支出的应为它包括在相关资产的成本中,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费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计的维修费和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扣除税前的高危行业企业的煤矿企业维修费和安全生产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规定:
(1)在执行本公告之前,提取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未使用维护成本和安全生产成本,并用来抵销在实施本公告后一年实际发生的维护成本和安全生产成本。本公告余额将继续用于扣除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余额为零时,企业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如果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则资产提取的折旧或摊销额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如果扣除前已重复扣除,则调整为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该资产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已构成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则扣除该部分成本后的资产成本余额将作为该资产的税基资产,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折旧或摊销费用是根据该资产自实施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的,并在税前扣除。
3.本公告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