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3条
纳税人的应税金额是根据应税收入计算的,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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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90条第29条第(4)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这意味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不会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91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5)款的规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下收入可免征公司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1.基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国家需要大力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不低于规定比率;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税收入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中微企业,收入减少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非居民公司不符合小,低利润公司的优惠所得税政策。